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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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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雨山-11
时间:
2016-5-18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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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是研究生在科学研究活动中,思想和行为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准则,是其职业道德的具体体现,也是研究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在研究生中加强以科学道德为重点的道德教育,弘扬求是创新精神,营造严谨踏实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参照其它知名大学相关经验,结合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具有西南石油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和已经取得学位人员在校期间的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第四条 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在进行学术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1、坚持诚实守信,注重学术创新,倡导团队协作。
2、遵守国家法规法令及有关保密的规定,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不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3、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坚韧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4、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沽名钓誉、损人利己行为。
5、严以律已,始终如一地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6、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作成果中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做到不一稿多投。
7、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在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授课教师)的成果时应加以注明,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无偿使用西南石油大学成果或将其变为非西南石油大学的成果。
8、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不得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9、不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
10、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及实验操作规程。
11、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12、在报考、报奖时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13、在西南石油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属西南石油大学。
14、鼓励健康的学术争论,反对人身攻击。
15、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及时向学校举报。
16、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学术研究规范第五条 在进行学术研究时,应遵守以下学术研究规范:
1、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2、学术研究重在积累、贵在创新, 选题应具有理论价值(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3、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注意科学方法的应用,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4、在学术研究中,鼓励理论创新、方法创新和应用创新。
5、鼓励勇于坚持真理的科学精神。
第四章 研究生学术署名规范第六条 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重他人劳动和权益。学术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者,才有资格在研究成果中署名。
第七条 未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在研究成果中署名;从事辅助性、服务性工作,对研究有帮助但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应予鸣谢,不应署名;不得以拥有的科技资源和条件为手段,以合作研究的名义取得署名权。
第八条 对于确实在可署名成果中做出重大贡献者,除应本人要求或保密需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署名权。
第九条 合作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做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根据学科署名的惯例,确定合作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专利发表人,成果完成人)署名顺序。
第十条 研究生在西南石油大学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的发表,完成单位应署名西南石油大学,在申报或发表时必须征得导师同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如果在研究中做出主要贡献获得署名权,导师为通讯作者。
第十二条 任何成果均应在发表前经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研究生在文中所负责部分,其导师负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不得将同一论文、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论文、作品分别投寄多个出版社或会议发表。
第五章 研究生学术评价规范第十四条 为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需要对其学位论文等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第十六条 评议人应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学术权力,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长期脱离本学科领域前沿而不能掌握最新趋势和进展的人员,不宜担任评议专家。
第十七条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
第十八条 评议专家不得绕过评议组织机构而与评议对象直接接触,不得收取评议对象赠予的有碍公正评议的礼物或其他馈赠。
第十九条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评价和论证。相关的评价结论要在充分的国内外对比数据或者检索证明材料基础上,对评价对象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内涵进行全面分析,不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不得滥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空白”、“重大突破”等抽象词语。对未经规定程序进行验证或者鉴定的研究成果,不得随意冠以“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发明”或者“重大科技成果”等夸大性用语进行宣传。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材料、评议过程保密。须经论证的科研成果,应经论证后方可向外界公布。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其中有创意的思想、理论和假说。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生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研究生申诉权的保障原则。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失范问题的举报、投诉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要附加下列处理:
1、本学年内不得评定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已获优秀奖学金者,停止发放未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受到纪律处分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附加下列处理:
1、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各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2、对已获得学位人员要递交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情节严重的,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撤消其学位。
第二十六条 对正式立项调查的事项,由研究生院通知被举报人所在的学院,学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也可以是校外相关学术领域的专家)对投诉的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提交书面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调查小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交调查报告和认定结论。学院依据调查结果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将书面处理报告连同调查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交研究生院。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在校研究生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已获学位人给予撤消学位的处理。在学校处分、处理前,应告知研究生有权申请听证。研究生申请听证的,由研究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研究生本人及代理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院对相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处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在校研究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已获学位人员给予撤消学位的处理,需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处分、处理决定作出后,要及时送达违纪人员本人,违纪人员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处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处分、处理决定送达违纪人员本人后,违纪人员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在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违纪人员作出答复。对违纪人员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理程序重新处理;经过核实无违纪事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同时保障各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违纪人员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撤消学位人员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学位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违纪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学院在收到违纪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书必须放入违纪研究生档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以及已经取得学位人员的处理意见均应通知其工作单位并进入其学术档案。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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